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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平

时间:2014-10-20 1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潘建平
Jeb.Pan
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WTO法律库专家组成员,苏州市优秀律师,苏州市领军型律师,苏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电子邮件:lawyerpjp@163.com
电话:13806209388
初次执业时间:1993年
研究与执业领域:建筑房地产类、民商事争议类、非诉类
教育和工作经历:
   潘建平,民革苏州委员会委员,苏州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律工作三十余年,担任多家大型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如:苏州中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惠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商贸公司法律顾问,如:苏州美罗商城、苏州永利置业有限公司(永利广场)。在其执业生涯中,潘律师始终坚持律师是正义之使者,法律之维护者,当事人合法利益之保护者的原则,虽其从业多年,但依旧勤于学习,不断钻研;擅长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的处理,尤其在建筑房地产业务上,更是具有极高的造诣,多次被邀请参加各类学术交流、研讨会。
   潘律师作为苏州律师行业的领军人物,除对自己的业务精益求精外,更注重培养青年律师,经其指导、培养的青年律师多达数十名,且都成为了律师行业中的精英。潘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和谐”、“合智”、“合展”的律所精神,要求每名律师严格要求自己,恪守职业道德,集思广益,共同发展。在潘律师的带领下,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深受各界好评。同时,潘律师热忠公益,多次带头义务参加各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成功案例:
1、 利用测谎鉴定技术,解决民事纠纷。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利用测谎仪技术,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一般运用较少,而在国外这一技术却时常使用。在业已穷尽所有证据,但证明力仍旧不足,在这种不利的前提下,为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应大胆提出进行测谎鉴定,还原客观真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测谎结论在民事案件中应可进行使用,测谎结论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具有证据能力;在证据种类上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或者是鉴定结论与当事人陈述的结合,具有法律依据;再者,实践证明测谎准确率也较高,故,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参与测谎的条件下,该技术应获更为广泛的运用。
律师不能墨守成规,不能轻言放弃,要牢记只要是客观真实,每个案件其实都有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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