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Haiying
律师 合伙人 副主任
电子邮件:342537025@qq.com
电话:13812769389
初次执业时间:2003年12月
研究与执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兼并
教育和工作经历:
刘海英律师2000年7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建筑工程专业,工学学士,中国共产党党员。2002年3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执业至今,现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事务所副主任。由于有着扎实的建筑工程理论功底并且有着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刘海英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就将建筑及房地产及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律工作作为其主攻专业方向。现已担任苏州数十家地产投资公司、建筑公司、生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诉讼及非诉讼领域,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
执业经验:
1、 2008年刘海英律师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某建筑公司起诉被告某投资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刘海英律师代理被告方投资公司。原告方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由于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所以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率问题。刘海英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认为本案原告的主张虽有一定争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且刘海英律师代理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方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727.5万元。并且提供了大量证据。最终刘海英律师的观点及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苏州中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判决原告赔偿被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363.75万元(详见2008苏中民一初字第0092号判决书),本案二审维持原判(详见2010苏民终字第0127号判决书)。
2、 刘海英律师自执业以来,参与了自己客户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包括东山大道工程、西交科技园工程、吴中出口加工区工程、太湖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能够将自己所学的建筑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有效结合起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3、 2013年刘海英律师代理2起票据法律纠纷。原告方以某公司开具的支票不能兑付为由起诉被告方,要求支付相应票据金额的款项。刘海英律师代理本案被告方。原告方在此之前已经以2张支票作为证据按照买卖合同关系起诉过被告方,刘海英律师同样是被告方代理人,刘海英律师以原告方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提出抗辩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原告方按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且要求适用票据法第18条在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另行起诉。刘海英律师在审核材料后,提出票据的无因性不适用于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原告方仍应对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举证。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海英律师的观点,再次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详见: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192号,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193号,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79号,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