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值班律师:刘海英
电  话:13812769389
        0512-68553216
传  真:0512-68556604
邮  箱:342537025@qq.com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2号荣华大厦2楼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转】“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论战全纪录 | 无讼法辯

时间:2016-01-21 10: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一条名为《河南一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的新闻引爆舆论热潮,激起各界极大争议。(点此阅读判决原文)

 

文章称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最后,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小闫的家人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这引爆了多轮舆论效应。此文甫出时,众人皆惊,坊间传为奇闻。网友们纷纷吐槽“人不如鸟”、“小题大作”,一点小事就毁了大学生一辈子的前途,只夹杂着零星质疑之声。然而随着案件细节披露和专业人士介入,事件逐渐明朗,许多人摆脱媒体诱导,客观审视案件本身;到最后,网络舆论大逆转,各大媒体百花齐放,结合各自专业背景层层剖析,争论超出案件本身,“媒体暴力”成了众人一致声讨的对象。

 

综合来看,此次混战围绕个案反思、制度追问、媒体伦理多个领域展开,逐步深入;法律人、媒体人、科普自媒体、草根网友各有发声,百家争鸣。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背景下,中国舆论界没有就此陷入群氓效应,而是实现了一次堪称典范的自净行动,充分发扬了理性精神。小编详细整理了各方信息,这就带您鸟瞰此次论战全貌。

 

第一回合:郑州晚报 VS 法制晚报

 

12月1日,郑州晚报刊登《河南一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一文,称大学生小闫因在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该文刻意适用“大学生”、“掏鸟窝”、“判刑十年”等词语刺激公众眼球,迅速引爆舆论,引发网友对该案结果的质疑和声讨。

 

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点此阅读《河南一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面对汹涌的舆论压力,法制晚报对该案进行了跟进。当事人是否了解他们捕捉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故意还是无知?带着这些问题,文章披露了更多案件细节,采访了检方和多名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些不一样的声音。但整体而言,在这一阶段,不同声音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质疑的浪潮淹没了一切。

 

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燕隼的贩卖渠道问题,据报道,闫亮把这些小鸟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中,但却没想到来了一门“生意”。网上的人跟他取得了联系,说愿意买下这些小鸟。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贠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亮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小闫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小闫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贠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点此阅读《大学生掏鸟案细节:曾网上发布买卖鹰隼信息》

 

第二回合:吴情树 VS 顽石法官

 

随着事件的发酵,更多专业人士介入争论,展现了更高的论争层次。12月4日,著名法律博主、法学博士吴情树表示,从公民朴素的正义情感来看,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明显属于量刑不公正的判决;法官面对着具体的个案,永远都不能放弃活生生的正义的声音,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保证每一份判决的公正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刑法规定的刚性与具体特殊案件之间的矛盾,平衡法律规定的一般正义与具体个案的个别正义之间的矛盾,但不知道什么原因,现在不少地方省高院已经明确表示,让底下法院不要再根据这一条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底下的法院即使报了,一些省高院也不会帮忙报请最高法院,估计最高法院对于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视同废纸。可以说,刑法第63条第2款已经死了,即使不死,也已经是半死不活了。

 

点此阅读《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

 

对此,署名“顽石”的一名法官提出了尖锐的反对意见。他指责吴博士正义感爆棚,却根本就不了解案情,而且连该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都没有看,全文都缺乏客观理性的法律论证,不断扣帽子喊口号。对本案,须从案件事实出发,运用理论知识理性探讨。

 

吴博士可能书读得太多,知识太渊博,一下子把一些最基本的东西给忘了,有句话叫“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吴博士连案情都没搞清楚,甚至连裁判文书都没有瞧上一眼,就开始热血沸腾跟在网友身后撸袖子上场,这似乎不太符合学者该有的严谨作风和学格吧。

 

点此阅读《法官看鸟案:别让你的正义感变得那么廉价》

 

第三回合:“媒体强奸司法”?——众人的围攻

 

随着案件细节的不断披露和专业讨论的深入,事件原委逐渐明朗,各大自媒体陆续发声,讨论焦点从案件本身逐渐转移到媒体报道职业伦理之上。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张捷称“掏鸟窝案媒体再次强奸司法”,刻意用“大学生”、“家边掏鸟窝”这种词汇混淆视听,借助舆论绑架司法,把一个捕猎保护动物的职业惯犯塑造成无辜大学生,应当追究责任。

 

我们看到记者报道说是家边,就掏一窝,大学生等等,引发各种同情,但这17只可能只有一窝吗?这是鸟类基本常识,案卷如果这样写,意味着他在刑诉的时候就不老实,撒谎了,属于抗拒从严的法定情节,更因为他的撒谎,说明他是完全知情的,不是法盲,法盲是不懂得撒谎逃避惩罚的。一听到是大学生和家庭无比痛苦,很多小清新就醉了,但哪个罪犯被严惩家人不痛苦?难道因为其家人痛苦就不严惩罪犯了?被严惩的家人痛苦是罪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是司法宽宥的理由,不能有妇人之仁。

 

点此阅读《掏鸟窝案媒体再次强奸司法》

 

与此同时,媒体人也从自身专业角度进行了反思,微信公众号新闻传播学研从“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切入:“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称郑州媒体的整篇报道充斥模糊性的词汇、偷换概念使大部分网友并未了解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引发了法院的舆情危机。

 

媒体报道案件本质上来说是对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表达或制衡,也是保持立法、行政、司法、传媒四种权力之间的一种平衡。更确切地说,媒体报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最有效的工具,是公民唯一可以充分、有效、自由运用的监督武器,但不能滥用、失实、恶意或导致其他危险的发生。

 

点此阅读《媒介审判和案件报道 | “掏鸟窝”大专题》

 

 

回望这场戏剧化的舆论风潮,似乎有些光怪陆离。退潮之后,希望留下的不只是一地鸡毛。当记者一篇“问题稿”搅动整个中国,我们才发现媒体的力量是多么强大。我们可以再反思,本案判决是否公正?我国保护动物刑事立法之轻重是否可容再商榷?最初报道的媒体是不是应该追责?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是不是也需要伦理和制度的严加约束?这值得每名公民细细思索,欢迎各位积极回复我们。

 


 

辯者,通辡也,“辡”意味着打官司必有诉讼双方,要为谁是谁非而辩论,因此也就演变出“辯”字。故《说文解字》说:“辯,治也,从言在辡之间。法律人的争辩要找到正确的平台,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无讼法辯栏目创设之初衷即在于此,面对法律争议、面对社会热点,我们为法律人提供思想交流碰撞的理性平台,我们倾听硬币两面的声音。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