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雨天潘谈》的看客,大家好,由于前些日子小潘我感冒发烧,当然,也因为前些个日子也没有下雨的原因,《雨天潘谈》中断了两周,没能及时更新,因此,本期潘谈前,小潘我首先对各位看客,鞠躬抱歉,恳请谅解。
本期的雨天潘谈,小潘我想和大家一起来聊聊,我们诉讼律师最害怕的四个方面,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启发,日后,一旦发生诉讼(当然小潘我的终极愿望是天下无讼,但这难度等同于共产社会),可予以借鉴,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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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因素,使得案件无法达到最完美的效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间,二是保全时间。所谓诉讼时间,不难理解。我们律师有时经常会很惋惜地告诉当事人,你这个案件如果早一点诉讼,可能效果会很理想。法律是具有专业性的,但同时,普通民众又往往基于情面等因素不愿及时诉讼,实在无奈起诉时方才发现诉讼时效已过或对方已无任何财产,这在我们律师眼里真的是非常可惜的事儿。
所谓保全时间,众所周知,法官工作非常繁忙,并不仅仅只有我们一个案件,有时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账户或查封房屋等)稍晚一点儿,都可能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同一天上午、下午都会有很大区别,但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就变为律师工作不到位,可有时候我们律师真的比当事人还要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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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把握,由于存在主观因素,导致律师的想法与法官的想法存在分歧,最终,外化在判决上对当事人产生不利。“诉讼”说白了就是一群人在一起的一个活动,既然是人的活动,就会有主观性。有时候,律师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把握可能完全一致,但对事实方面的认定,却可能因为个人的原因,存在不同。记得小潘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其中有一份书面证据,当事人写了“无条件拆除设备”几个大字,我的观点始终是,虽然我方当事人写了“无条件拆除设备”,但仍然要结合当事人书写的背景、“无条件”是否存在大前提、双方后续谈判有无重新交涉等综合判断,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该表述的理解各不相同,一种赞成我的观点,另一种,认为既然当事人做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必须要为自己的承诺买单。小潘我觉得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道理,关键还是要看律师是否可以说服法官,但如果当事人自身能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将大大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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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原本完全可以胜诉的案件最终惜败。
(1) 前期沟通时,当事人明确告知律师证据很全,而且都有原件。但真到要当事人拿原件时,却发现这份没有,那份没有。要知道,原件对于诉讼律师的重要性,就亚于士兵手中的枪,如果一份关键证据没有原件,最终败诉的风险将极高。
(2) 己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对方提供证据却可以证明隐瞒的事实。庭审出现这种情况时,一方面,使得己方在场面上会非常被动,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官对我方、甚至对律师态度发生变化,认为肯定是律师在其中捣浆糊,瞎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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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虽然胜诉,但最终案件效果仍然不明显。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永远是定纷止争,律师的责任则是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对于普通民众来讲,最直接的就是权益可以通过诉讼予以实现。如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最关心的是,永远是什么时候可以把被告拖欠的款项拿回来。但判决和执行却又是不同的两个程序,两个阶段。诉讼律师最害怕的可能就是判决胜诉,但无法执行,胜诉判决落为一纸空文。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更愿意只代理审判阶段而不代理执行,执行阶段对律师而言真的很难,律师需要沟通的部门可能远远不止法院一家,有时律师甚至在执行阶段必须化身为谈判家、化身为游说客、化身为职业侦探。在此,小潘我也《雨天潘谈》呼吁,法院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真切切予以实现,说白了,当事人要的是执行的果,而非判决的花,虽然,执行工作确实很难,但相信,随着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法官、律师水平越来越提高、执行手段越来越多样,执行难问题将逐步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