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值班律师:刘海英
电  话:13812769389
        0512-68553216
传  真:0512-68556604
邮  箱:342537025@qq.com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2号荣华大厦2楼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雨天潘谈】闲谈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承办逻辑差异

时间:2018-04-18 10: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本期的雨天潘谈,我想和各位聊一个看似比较专业的法律话题,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承办逻辑差异。Sorry,看到这里,或许有小伙伴会因为觉得文章可能比较专业而放弃阅读,因此,我想以离婚,这一现代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也是律师的一大重要业务为出发点,和大家聊聊上述话题。

     离婚案件相信大家或多或少也略知一二,离婚案件承办的手续其实还是比较繁杂的,如果一桩离婚案件进入法庭,双方当事人欲通过审判形式予以处理的话,那么,首先要经过并且也必须经过的程序是诉前调解、然后方才进入审判,部分地区法院还设有冷静期、同时,还有法院独具匠心创设了通过双方当事人“考试”(考对方的生日、对方的爱好、第一次约会的地点等等)形式来检测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此外,离婚案件还设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妇女怀孕的时候,男方不能起诉;首次法院判不准离婚,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在六个月里起诉。

    小潘我曾经一直在思考,婚姻到底是什么呢?后来我似乎想明白了,说白了婚姻不就是一份契约嘛。那么既然是契约,为什么不能和其他的契约一样,出现法定情形时,或者说一方违约时,直接提前解除合同呢,为什么还会有很多特殊规定。我曾一度以批判的眼光来看我国的婚姻案件审理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法院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程序,同时,实体也完全可以更为简单,夫妻双方过不下去了,法院就判离,如果那天又合好了,再复婚呗。

    随着,做律师的时间越来越久,我慢慢体会到了其中的真谛,其实还是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逻辑上的差异。婚姻是契约不假,但这种契约更是一种民事层面的契约,与商事合同有着一定的区别。民事契约在体现契约精神的同时,更要注重的是“民事”二字。所谓“民事”,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价值、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影响导向等。

前几个月,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作了新的界定,即只有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债务才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夫妻一方谁举债谁负责清债,与另外一方无关。这一条文,对之前的法律规定做了比较大的修正,但被很多专家、学者、法律从业者进行批判,实际,从民事逻辑出发,就不难理解法律对此修正的意义,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仅仅只是商事行为,由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更体现了行为的民事性。

言而总之,小潘我个人认为,民事案件更多的需要考量 “社会价值”、“社会影响“,而商事案件则更注重“契约自由”、“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信息反馈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