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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潘谈】也谈“电梯劝烟猝死案”

时间:2018-01-25 13: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本期的雨天潘谈我们也来聊聊近期热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该案在各大媒体、自媒体上都传的沸沸扬扬,相信小伙伴们应该非常了解了。大概的案情,我来再和大家简单回顾下:

    2017年5月2日上午,郑州的杨医生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二人发生争执,几个小时后,老人心脏病发猝死离世。老人家属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医生赔偿40万余元。

    金水区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是老人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此后,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老人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老人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老人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市中院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该案,我想聊两个话题:

  • 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需要通过判决显现 

    很多朋友看了该案的监控视频,肯定第一感觉就是杨医生没有任何过错,错在老人,怎么一审法院还会要求杨医生承担一万五千元的补偿责任呢,这样,以后谁还愿意劝阻吸烟或做其他好事呢,一审法官不是糊涂判案嘛。的确,我们法律人第一感觉也是这样的。在聊这话题前,大家有没有想过法律究竟是什么?我们不要去谈什么黑格尔、孟德斯鸠、柏拉图这个学说那个理论的,我觉得法律很简单,实质就是社会规则,和小朋友做游戏是一样的,不遵守规则当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么,既然是规则,就必须努力让规则正确、公平、合理,这样游戏才能公正、顺畅、有趣。本案,一审法官就是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出现了小错误从而导致裁判结果让老百姓费解、不能苟同。(这一点,下文我再做详细介绍。)其实,细细来分析,我们的法律条文,虽然都是法言法语,有点晦涩、有点难懂,但看透了无非就是把老百姓最朴素的、最单纯的是非观通过法条形式予以显现,老百姓的是非观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念的变化发生改变,我们的法律也就随之也进行调整。法律背后必定是老百姓的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作为支撑点,脱离了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法律实际也就失去了任何价值。如果一份判决,能够做到原被告即使嘴上不说,但心里都能信服,”吃瓜群众“看了判决可以为法官点赞,该判决就是一份好判决,体现了公正、公平;但相反,如果一份判决,即使与自己利益无任何关系的大爷大妈,在公园里闲扯、议论时,也都纷纷摇头,或者,虽然说不上判决哪错,但总觉得别扭,那么该裁判显然值得重新商榷。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示范性,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才能真真切切让老百姓相信司法并愿意使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法治文明的建设。

  • 一审判决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下面我们再一起来聊聊本案一审判决被中院改判,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看了

一审判决后,实际我完全能够读懂并理解一审法官的判案思路,第一,法官亦认为被告杨医生在整个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判责无事实及理论根据;第二,原告家里毕竟去世了一位家属,且确系因为劝烟事件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猝死,而中国社会向来主张“死者为大”、“以和为贵”,判决以补偿而非赔偿的形式,让杨医生承担一丁点儿义务也问题不大。法官正是在这两条思维轨道的交织下,做出了该份判决。应该讲,该判决与几年前南京彭宇案完全不一样,(注:大概案情为:彭宇在路上看到老人摔倒,去搀扶,后老人起诉称系被彭宇撞到摔倒,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责任,理由是:如果你没有撞倒老人,你怎么会去搀他,还送医院,垫医药费,所以肯定是你撞的。)法官的价值取向、是非判断没有问题,但在我们学法律的看来,问题就在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太透彻,或者讲,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太准确。本案,一审引用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公平责任的内容,但《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它是有适用基础条件的,即必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老先生猝死虽然发生在劝烟后,但纵观整个事件,杨医生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二审必定会进行调整。但假设一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中并非引用该条款,而是考虑到原告家中毕竟好好的一条生命没了,直接从中国传统谦让文化、中国传统公序良俗角度出发,酌定被告适当给付象征意义的人道主义补偿,我想该份判决就会相对完美,至少,二审改判的机率就会大大减少。鄙人拙见认为:法官断案理应尽最大可能体现真、善、美,但更关键的是必须找到最正确的法律依据作为依托,只有这样一份判决才是既合法、又合理,既体现法治精神,又达到百姓共识。

    今日大雪,潘谈闲聊,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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