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vs客观事实
本期的雨天潘谈,我们聊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由于群里有众多非法律界人士,小潘觉得还是很有必要用一种轻松易懂的语言把两者的区别简单和大家交代清楚。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指确确实实、真真切切发生的事儿,除了释迦牟尼和基督耶稣知道外,可能只有亲历者本人自己知晓的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则是指由一份份证据组合在一起,加之法律的规定或推定,再加上类似法官之类的法律人士自由裁量与内心确信而形成的事实。
打个比方,我欠了您钱,是真欠了您钱,这就是客观事实;但您啥证据没有,既没收条、又没欠条;既没凭证、又没证人,此时,很有可能法律事实就变成我没有欠您钱了。再如,俩小学生对话就可以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演绎的很棒,“老师,他打我”,“谁打你了,你有证据嘛”。OK,很好,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对方找证据,从而形成法律事实,可能真打他了,但法律事实却是没打。
其实,律师和法官对事实的追求是完全不相同的。我们律师是为己方当事人服务的,所以我们绞尽脑汁寻求对我方有利的各种证据、法条或判例,并希望最终在法院判决书上呈现的法律事实就是我们所期望的状态。同样类似的案件,今天我为原告服务,所以我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使法律事实在我设计的逻辑下架构,以达到我诉讼的目的;明日我代理被告,则又需尽可能使法律事实以完全相反的面目出现,依此抗辩原告的诉求。可惜,直至今日,社会上仍有很多人不太理解律师,认为律师就是“讼棍”,两边通吃,颠倒黑白,不尊重事实,甚至,把律师比喻成一副餐具,两餐之间只要充分消毒即可使用。在我看来,这是非常荒谬的。我认为律师本就不应追求客观事实,我们的使命或职责,很简单,就是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专业的服务使法律上形成的事实为我所用,使当事人尽量获得其想要的理想结果。过多地去追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会使律师办案陷入困顿,但与此同时,并不等于说客观事实不重要,对客观事实的了解与把握是律师办理案件必须的环节。因为,只有在充分、准确知晓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律师才有可能知己知彼,才有可能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抗辩,从而使我方的主张获得更多被选择的可能。
对于法官而言,其作为中间裁判者,所追求的事实应尽量还原本真,即在法律的框架下,在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尽可能去接近客观事实。在中国古代,法官在审判时很多情况下会使用“五听”审判技巧,对“两造”即原、被告或证人等进行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观察清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符合逻辑,原因是否合理,神情是否自然,喘气是否急促,精神是否恍惚,目光是否暗淡,根据多种因素来判断案情,在内心形成确信,最后还原事实,做出较为公正的、信服的裁断。古代“五听之讼”实质上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随着法治的建设,在证据规则、程序公正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我们的法官审理案件仍是在不断地还原事实,只是这种还原已是一种更有序更有章法的还原,人为因素、主观因素被降低而已。同律师一样,法官有时也不被民众所理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歪曲事实。其实,民众的心情,我们作为法律人完全可以理解,比如:明明被告欠了钱,原告可以死发毒誓,但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判决借贷关系成立。这种情况下,尽管法官也非常同情原告,但法律事实就是没有发生借贷,法官也只能依此裁判,这就难免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出现。
文末,我想再谈谈两点,一、要想使法律事实更好地接近客观事实,最终还得落实到法律条文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不断健全、当事人法制理念不断进步等几个方面,只有做好这些,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的道路才会更顺畅。二、法官也好,律师也罢,我认为不应随便以法律事实来推诿、搪塞当事人,或许法官多向当事人发问几个问题,多调查几份证据,就能认知更准确的法律事实;或许律师多留几个心、多思考几个问题,就能使原对己方不利的法律事实转变成有利事实,总之,这都需要法律人不断的努力与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