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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律师办案新思路——潘梁

时间:2016-07-12 14: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大数据环境下律师办案新思路
                                                                          ——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在大数据环境下,现代律师办理案件应转变传统工作模式,开拓办案新思路。本文试从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谈起,对比介绍了传统办案模式与大数据环境下办案方式之差异,并从法律大数据种类、法律大数据运用等角度出发,简述了笔者的理解、思考与建议,希冀对读者产生共鸣与启迪。
关键词民事诉讼  律师办案  大数据  数据运用
 
    科技日新月异,当今早已是一个互联网社会、大数据时代;不论是购物、出行、就医、娱乐人们早已习惯利用网络、运用数据搜索出最适合自己需要的货品或服务。那么,作为一名现代律师,在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利用好网络,分析好数据,从而转变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呢?本文试从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案件出发,谈谈大数据环境下律师办案的新思路,希冀对列位读者有所启迪,不到之处,恳请海涵。
一、 案例介绍
    李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副总,因工作原因,时常需要到外地出差。按照公司规定李某每次出差,均系先向公司出具欠条而预提差旅费,出差结束,凭发票按实结算,多退少补。2015年5月,李某申请辞职,并正常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李某离职后,公司财务人员亦发生变化,新财务接手工作后,无意间发现李某先前出差时向公司报账的发票、凭据等明显不足并存有虚假、错误等情况,后经公司仔细核查,发现李某在任期间,因其系该公司副总并主管财务,同时,拥有对公司财务事宜的签字权,因此,李某每次出差均向公司多报账、重复报账,甚至虚假报账,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数十万元。但与此同时,公司在李某辞职时,已同意并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且公司还盖章认可李某与公司无财产方面的任何纠葛。李某现也已离开公司所在地,前往外地工作。公司方面一下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故而公司高层找到律师,希望得以帮助。
、该案传统办案思维方法
律师了解案情后,首先想到三种权益保障方式:(1)民事诉讼,是否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以返还财产为由,以诉讼模式保障权益;(2)劳动仲裁,是否可认为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形式解决;(3)经侦处理,是否可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或诈骗等罪名,寻求公权力保护。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笔者想到三种权益救济模式后,并不急于告知当事人,而是先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进行了探讨,但可惜,法院答复:即使立案,今后审理时法院也不会支持;劳动仲裁委表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经侦部门则认为:李某辞职时,公司已盖章确认双方无财务纠葛,即使李某欠款,该案也应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或纯粹的民事纠纷,侦查机关无法参与其中。本案法院、劳动仲裁委、公安机关均认为不属于管辖范畴,因此该案暂时陷入了僵局。
   大数据环境下该案办案新思路
   本案陷入僵局后,笔者考虑再三,整理思绪,但苦无成果。某日阅读新闻,了解到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互联网建设,多次开展各项会议,提升我国的互联网建设、大数据应用。笔者忽灵光一现,在大数据模式下,何不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就本案做个彻彻底底全面细致的分析呢?一则在该案件暂无思路时,看看是否可以找到突破口;二则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即使该案确实无法继续,也能给当事人单位也有一个比较满意且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笔者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全国范围内的相似案例和法院裁判思路,就相关大数据做了系统分析,以下向读者做简要介绍。
   (一)该案大数据分析下涉及的法律法规
1、《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2、《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系本案的突破口)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相类似的既有案例分析
通过专业数据库检索,据不完全统计:
1、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的判例总计:130份,
(其中:一审:74件,二审:51件,再审:5件)
2、江苏范围内类似的判例总计:5份,
(其中:一审3件,二审2件)
3、苏州大市范围内类似的案件总计:2件
(均为一审,分别由张家港法院及昆山法院作出)
    (既有案例分析结果
1、通过对上述130份判决结果研究分析,在公司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时,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争议范畴而予以驳回的案件高达90%以上。
2、通过既有的判例分析:1)即使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已离开用人单位,但因债权债务系发生在用工期间,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仍非平等民事主体,仍受《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相关内容约束;2)如果用人单位主张款项系劳动者个人的借款,则必须就借款非履行职务行为而系劳动者个人债务进行充分举证,该举证实际困难系数极高。
    (四)该案实质突破口
    通过大数据仔细分析,对案例逐一查看、研究后,笔者终于发现了一处突破口,最高院在2015年有一例再审案件对我方较为有利。该份判例中,在公司董监高存在所谓的预支借款情形时,最高院实际上摒弃了《批复》而是适用了《公司法》有关条文。
该份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明确赋予了公司股东对股东或公司高管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权利。现业成公司以付廷柽在作为业成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高管期间,私自通过借款、出差、公用(未向公司报账)等理由从公司共借支资金l4190416.18元,既不归还,也不报账为由,请求付廷柽归还上述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业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与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及公司高管的规定不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业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回归到本案,笔者发现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均能反映李某任职科技公司期间,原系科技公司董事,其是在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的职务便利,通过出差手段挪用公司钱款而不予归还。如果从该角度出发,以《公司法》相关条文为依据,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后做出裁判,我方认为可行性较强,确系本案突破口。但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该案风险确实仍然存在:1)最高院的判例虽效力等级最高,但现实实践中,基层法院不一定会完全参考。2)李某当时辞职时,公司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点可能也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
   结合上述大数据分析结果,笔者向科技公司出具了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当事人单位对此极为满意。后因科技公司与李某的配偶还因其他事宜存在纷争,各方经充分协商后就涉及该案的事宜也一并予以了和解,与此同时,该科技公司亦向笔者伸出了橄榄枝,笔者被受聘为该公司长年法律顾问。
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该案引发笔者强烈的思考,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律师在承办业务时,不管是诉讼业务抑或是非诉业务,到底该如何运用网络,如何运用大数据,而不仅仅纸上谈兵,喊喊口号呢?以下笔者以诉讼业务为例,简单谈谈自己的一点感触。
(一) 律师服务中的大数据到底包含哪些?
   何为大数据,通过百度百科查询可知“大数据(big data),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那么,在律师服务领域,大数据又包含哪些方面呢,笔者简单总结后,认为律师实践业务大数据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成文规定。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裁判机构做出的裁断均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的。因此,律师接到案件后,首要查询的大数据,笔者认为即是广义上的法律条文。在科技还不够发达的从前,涉及到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律师或许需要查询许许多多的书籍、资料方能系统整理出有关法律规定,有时对于比较生僻的业务领域,查找相关规定还是比较困难的,所需的时间与精力亦是比较多的。但在数据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只要简单得动动手指即能查询出全部的法律法规,同时大数据已为我们进行了各种分类,包括:生效与否,效力位阶,适用领域等等。在大数据的环境下,作为职业律师,万不应在法庭上再出现使用失效法律,使用低位阶的条文来对抗对方高位阶的法条等情形。
   2.既有判例。我国虽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司法裁判毕竟是人为过程,同时,随着不同法系间越来越多的整合与贯通,成文法系国家在审理案件时亦越来越多地接受与运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则与逻辑。在这种环境下,作为职业律师,我们更应好好利用这一点,因此,皇冠级法律大数据——判例的研究,对于律师而言就至关重要。对于既有判例的研究,笔者始终认为绝不仅仅是指对己方有利的判例内容的研究,相反,法律人更应关注对己不利的判例,通过对这些所谓的不利判例的“肢解”,可以分析出判例中的各项数据,再通过对各项数据仔细分析,可以很容易发现该等判例的共性以及法院处理时的态度,从而律师可就此调整诉讼策略、把握诉讼要点、关注诉讼核心。
    3.案件信息。作为专业的法律职业者,当承接一起案件时,我们渴望尽可能多的了解到该案涉及的相关信息。我们渴望了解到当事人的信誉情况、我们渴望了解到被告的财产状况、我们渴望了解到对方委托的代理律师的情况等,这时,大数据就能为我们提供充足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的掌握,有时会给我们带来事半功倍的作用。试举一例,我方通过大数据的查询,了解到某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比较喜好通过调解、仲裁机制解决纷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律师的参与,化干戈为玉帛,尽可能通过平等和解形式来处理当事人间的矛盾。一方面,积极避免了诉累;另一方面,律师的作用得到有力体现;再者,在和谐快速解决矛盾的前提下,律师收益必将得到提高,也将获得更多的机会甚至意想不到的收获。
4.学说理论。律师职业是非常繁忙的,在繁忙的实践工作中,我们往往忽视或者无暇顾及学说、理论的学习,这一点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当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必须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这种前提下,即使经验再丰富的老律师有时也必须就法律条文未涉及的内容寻找最有力的学说或理论观点。作为现代律师,碰到棘手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学会通过检索,将理论界的学术观点为我所用,并且将观点展示给法官,并说服法官。通过大数据,我们可以将学说分类,将学说整合,将学说简单化。当一个案件出现时,律师给人的感觉必须是最专业的,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5.前沿参考。年轻律师往往苦于无案源,那案源到底如何取得,坐在办公室等是永远等不到案源的。笔者认为,年轻律师或许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发掘案源,对于前沿信息的及时了解与把握,通过丰富自身的内涵,提升自己的修炼,年轻律师可以迅速成长。通过对前沿内容的分析,比如:先前较火热的P2P的详细了解,年轻律师完全可以成为新型法律领域的发掘者或实力派。
(二) 律师实务操作中如何真正运用好大数据,转换办案思路
     1.找好大数据。我们常常将大数据挂在嘴边,但我们律师如何真正找好大数据呢?笔者认为找好大数据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拥有更多更好的数据软件。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如果搜索数据仅仅使用最常规的搜索网站,将是非常可怕的,这将导致律师搜索的数据与当事人自行搜索的内容是雷同的,甚至有时还不及当事人搜索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新时代律师,我们手头上必须具备充足的数据软件,包括:法律条文数据、案例数据、学说数据等,律师必须具备最完备最体系的资源,永远不要吝啬付费购买数据库,一点小钱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大收益。
(2)学会快速找到有用数据。数据宛如大海,浩渺无际,如何在庞杂的数据中,找到对自己有用的数据极为重要。因此,我认为在数据库搜索数据前,我们必须对数据库的使用做到心中有数。比如:在查看案例时,如何进行分类,如何快速找出法院驳回的案例、法院支持的案例,如果一个个案例进行查阅显然不现实,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条,来进行快速分类查询,这将大大提高数据检索的效率。
   (3)对数据的有效判别。作为法律人,获取法律数据后,并不能急于使用,而必须对数据正确与否,失效与否进行更细致的判别。一些一审判决是否已生效,是否被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被再审机关修改;生效判决中的适用条文是否被新法或司法解释修改等等,律师在使用大数据时,必须进行细致把握,避免使用错误或过时的数据。
2.用妥大数据。律师在查找出有用的法律大数据后,如何正确、合理得运用到实践办案中并以此拓宽办案思路呢,笔者总结如下:
   (1)大数据分析报告。律师办案并非单打独斗,有时是需要团队配合的。因此,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团队可以将大数据搜索细化,不同成员搜索不同内容,将诸如法律条文、既有判例、领导讲话、所涉学说、理论探讨等逐一进行查询,然后将之整合,一份完整的大数据分析报告由此产生。这种工作模式下,作为团队中的一员,每位律师的工作量其实并不巨大,但是该份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分量却是十足的。有了这份大数据报告在手,即使案件涉及的领域比较冷门,比较棘手,但办案律师的信心是满满的,案件承办过程也将变得相对轻松。一份大数据报告绝非一次性使用,团队对于报告中数据的不断完善,可以使报告为更多相同或相类似案件所用,不谈一劳永逸,至少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
   (2)法律意见书。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律师团队内部在形成一份完整的大数据报告后,很有必要将大数据报告外化,形成一份出具给当事人使用、查看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可以将涉及的主要条文、既有判决、胜败比例、裁判说理、律师建议等等进行阐明。笔者相信,当事人在拿到一份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时,必定对所委托的律师充满信任,同时,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交流亦将更有针对性;即使庸俗地讲,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本身即能给律师带来不错的经济收益。
   (3)判例摘要。对于一些法律条文并未明文规定的事宜抑或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能给法官提供一份实用的判例摘要,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或许会有读者提这么一个问题,原告提供的判例必定是对原告有利,被告提供的判例则肯定对被告有用,那判例有何价值?笔者认为当事人一方提供对己有利的判例无可厚非。在当今大数据的环境下,原被告律师本身就应该尽力穷尽对己有利的材料来说服法官。原被告提供不同结果的判例,更能够促动法官对争议问题的思考与裁量,最终,根据案件本身特点作出最公正公平的审判。另外,不得不提的是,律师在提供判例摘要时,必须简洁扼要,不可雍容繁杂,必须将鲜明的观点迅速清楚得表达出来,对于具体的判例只需提供案号及简短的判决内容,而毋需提供全文。
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的不断完善,职业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改变传统办案思路,仅凭法律条文及既有经验办案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律师服务的新要求。本文笔者主要从诉讼业务角度出发,谈了谈自身的一些办案新体会及对于大数据环境下律师办案新思路的一些理解。最后笔者想借用著名计算机图书出版公司O'Reilly Media副总裁Mike Loukides的一句话“数据科学家收集数据,是把数据融入到易懂的形式中,让数据讲故事,并且把故事讲给别人听”,细细想想,现代律师办案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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