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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司法实践中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购房款如何正确定性

时间:2022-07-13 12:05 来源:未知 作者:潘梁 点击:
众所周知,由于近年来房价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二线城市,房价极贵,而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又是“安家立业”,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对于中国人讲至关重要,民众普遍认为“家”是发展个人事业、维系家庭关系最基础的首要保障。基于此,在年轻夫妻购房时,父母提供一定资金帮助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或者说规律,否则,在一二线城市,年轻夫妻恐倾其所有也买不起房产,甚至连首付都付不上。那么,婚姻关系建立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名下时,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父母的出资该如何准确认定呢?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想就此简单谈谈自己的认识、办案体会与律师建议,如对拙见存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共同交流。
一、 现有案例如何判决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讲,如果老人和年轻夫妻或者年轻夫妻间关系比较融洽时,发生矛盾的几率不大。大多数情况出现在各方关系不和谐,其中又以小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最为普遍。此时一方父母往往以民间借贷来主张债权,而小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往往坚持该出资系赠与。那么问题来了,出资到底应该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对此,现有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既有判决亦是五花八门。但总结起来,无外乎两种判法,一种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家庭共有的房产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父母与子女是否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综合分析全案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民间借贷的一方(即一方父母)需要举证民间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出借的事实等,如果无法充分举证,应认定为赠与。另一种判法则刚好相反,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考虑到子女婚后经济能力有限,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虽是常态但不等于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义务无偿为其出资购房,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出借行为,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一方父母对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借,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现有法律如何规定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实质我国法律从原来的《婚姻
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到《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民法典》及配套的新司法解释均做了一些规定,具体如下:
1、原《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可见,从原《婚姻法》到《民法典》,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在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司法审判以法律条文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故而因裁判者对法条本身的理解存在差异,再加之,此类案件属于高发性、社会性案件,社会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案件裁判过程中,司法判法存在差别。
三、 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颁布后最高院的最新理解
最高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本文所论问题的理解是:“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可见,现阶段,最高院的态度是相对倾向于认定为赠与,且把举证责任主要分配给父母一方。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业内开句玩笑话“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谁死”,特别是上述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实践中不论是由父母一方来举证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抑或由小夫妻来举证赠与关系,一般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夫妻关系比较融洽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不会留下在法律层面很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在当时,压根都不会想到今后会存在诉讼。也正是因为该情况,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父母,要完全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很困难;如分配给子女,要证明存在赠与关系更困难。于是乎,各地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似乎均能充分说理,导致判决左右皆可。
四、司法实践中需要分析和考量的具体因素
上文分析了司法案例、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观点,下文笔者想结合自己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并认为的需要认真关注与考量几个方面因素,逐一来和读者进行探讨。
1、法律规定本身。民法典施行后,笔者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29条,该问题实际从法律层面已经可以有效回应。(1)根据法条前半段“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可以看出,在小夫妻登记结婚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时,满足“为双方购置”的大前提,此时有约定从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则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即赠与双方(除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笔者认为从司法解释29条文义解释出发,有三个层次: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时推定赠与双方;在推定赠与双方时,如有相反证据证明赠与一方,则排出推定。基于法条分析,笔者认为实际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很明确,即原则上应由父母一方来进行举证(下文详述)。  
2、举证分配情况。上文笔者已述,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父母一方来进行举证。这种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实质不存在任何矛盾。原因在于:首先,原告父母一方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进行起诉,本身理当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建立进行充分举证,如果本身借贷法律关系无法达到证明效果,例如无法提供借条等有效借贷证据,此时借贷关系明显不能成立,法院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其次,司法解释已明确在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时,推定为共同赠与。因此,法院无需再将举证责任倒置分配给被告,要求小夫妻来证明存在赠与关系。再次,如果父母认为系赠与给子女一方,则应该由父母来进行举证证明。最后,笔者特别强调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法院教条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是错误的。笔者也注意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本身该条规定的是抗辩系“之前借款或债务”而“赠与”并不再其中。综述,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承办中,应着重注意“约定”,也即双方有无借贷合意,并且要充分理解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之特别法法益,如果仍机械地套用一般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民诉法规定,将存在适法错误,也与立法的本意及主导思想存在偏离。
3、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虽然本文已经就婚姻司法解释第29条做了详细的刨析,但最高院也指出不能简单地以29条直接认定为赠与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时间方面。应当仔细查清婚姻缔结时间,房款出资时间,房产取得时间,家庭矛盾发生时间,主张还款时间、起诉时间等,从时间上做相应主张或判断。例如:小夫妻发生矛盾时,父母才主张借贷,但离款项出资时间又已久远,此时,从时间角度来讲,借贷的可能性就较低。
(2)出资情况。查清是父母出全资还是出首付。出资的形式是直接自然人之间划款还是通过父母持有的商事主体如公司等,如果是商事主体出资,应查清诉讼主体是否准确,且如是商事主体,更应注意借贷的意思表示,因为在商事活动中,一家企业无任何手续材料却直接出借资金的可能性较小。此外,还应注意出资过程中款项有无作备注,是否就款项的用途进行了说明。
(3)借条或者欠条等证据材料。注意借条或者欠条书写的内容,是否符合借贷的合意,是否约定清晰(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利息等)。签订的时间,是否存在倒签,是否存在相互串通的可能,必要时一方可以申请鉴定。
(4)微信或者短信等记录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父母为了到达证明双方当时款项系借贷进行过约定,可以仔细查看当时的聊天记录,看是否有此方面的约定。反之,小夫妻也可以看是否曾有关赠与的意思表示。此外,对于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若能就此提供证人证言,笔者认为也会起到一定的证明效果。
(5)款项出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资金使用成本的角度出发,如父母一方主张的利息与按揭贷款利息几乎相同甚至还要高过贷款利息,此时,理当推定款项出借不具的合理性或可能性。
(6)一方当事人的自认。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中,往往子女一方一般为出资父母的子女,在法庭上会自认借贷的事实。部分法院据此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种判法,笔者不敢苟同。这将导致比较滑稽的情况,父母与自己子女反倒是借贷关系,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确为赠与,这与一般的社会逻辑相悖。实质上,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法官不得不考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一方子女的自认完成是虚假的,是错误的,是串通的,裁判者应结合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尽量避免简单以当事人自认作为最终裁判的法宝。
(7)考察家庭消费水平、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如果涉案家庭,消费水平较高,与此同时,小夫妻很大程度上依赖父母的资金支持,比如买车等其他消费也是父母出资或赞助,平时生活也系父母扶持,那么,从此种消费模式来说,赠与的可能性较高。
(8)房产对应的权益是否进行了新的权利处分。如果小夫妻名下的房产又反向给父母经营的公司做了抵押等担保。此时,应当更仔细分析,如简单的认定民间借贷,则可能出现:小夫妻既要对父母之债承担还款责任,又有可能为父母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当时借款买房,登记在小夫妻名下,特别对于非出资购房父母一方的子女,意义何在,似有有些“房财两空”的结局。
(9)法官的自身情况及个人阅历。不得不承认,司法审判归根到底还是人在审判,那么法官的自身因素,包括:法官的年龄、性别、个人的婚姻状况等都会对此类案件的走向或者审判的思路产生影响。开玩笑讲,一位年轻的刚生完宝宝的女法官与一位年到中年的也在儿子买房筹款的男法官,对于该问题的理解显然会存在截然相反的心理预设,导致法官对于案件的证据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认识。
(10)社会价值取向。实质该类纠纷回避不了的一个核心问题即社会价值取向。是认为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更客观?还是认为父母无义务为成年子女的生活增加自己负担,更合理?是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博弈。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为赠与更合理,更科学。虽然后者也完全符合道德理念,但回归到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父母对于子女无私不求回报的付出亦是普遍的社会认知,且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同时,高房价的社会现实正是引起此类纠纷的导火索。故,笔者认为承办此类纠纷,必须要立足实际,不能过于追求理想主义或过于追求道德层面,在注重社会效果的同时,务必公正依法裁判。
五、律师对此问题的建议
1、首先,作为普通民众,也应当积极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讲《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根本大法,普通民众虽不从事法律工作,但对于与自己切身攸关的权益该如何合理合法得以保障,应该具备能拿起法律武器的素养,必要时,应当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介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注重证据,多留心,多留痕。注重证据并不一定说就是要打官司,在现当代社会中,婚内协议、婚内公证等等比比皆是,对于某些重大的权利处分,当事人做好必要的约定或说明,应该讲是被文明社会所完全接受的。父母一方面体现中国家长对子女的关爱,一方面为自己的权益做好保障,无可厚非。
3、结合法律,根据事实,说服并打动法官。笔者在上文已经详细分析了此类纠纷诉讼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数个方面。当事人应当紧紧抓住法律规定,结合己方证据,充分论证,得出有利于己方的观点。同时,对于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突出案件发生的背景或原因,撇开案件本身,让法官能够看到或听到案件背后的信息,对案件可能事半功倍。
4、回归本心,从善出发。诉讼案件虽然靠法律条文、靠证据来定输赢。但笔者认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旦进入诉讼,实质上两败俱伤,甚至“多败均伤”,没有哪一方是真正赢家,民众在考虑进行此等诉讼前,应当认真回顾过往,从善出发,正确选择,切勿盲目诉讼,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分崩离析。
综上,本文就“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购房款如何正确定性,从几个维度谈了笔者的想法和思考,希冀对同行或者普通民众均有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2021年第13期《人民司法(应用)》。
2、 上海一中院 郭海云、胡天和 《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龙翼飞 赫欣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 载2021年第8期《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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