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之影响
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 潘梁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家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继而阐述了法家思想中的经典内容,并将这些内容放入现今法治建设,从正面和负面两方面讲述法家思想对现今法治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依法治国的几点建议。
[关键字] 法家 法治 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法家是我国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是在我国古代历史上社会剧烈动荡和重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之下产生和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来介绍一下这个时代。春秋战国这一时期变化是极其重大的,表现在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的几乎所有方面。涵盖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经济上,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究其原因,应该归功于铁器的使用及牛耕的推广运用。略知历史的人便知,讲到春秋战国,不得不提“私田”,当时的状况是 “井田之便,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即随着私田的增多,井田制度趋于瓦解,土地变成了可以流通的货物,大家纷纷侵占或购买土地,其中不仅包括贵族和文武官员,也包括一些大的商人。政治上,周天子失权,王室衰微,霸权在各大诸侯之间争夺,产生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在思想文化上,该时代则是一种“百家异说”, “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各种学派接踵而至,思潮层出不穷,各抒己见,是中国历史上思想最活跃的时代之一。针对当时,各诸侯之间展开的混乱场面,儒、墨、道、法四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儒家提出“以仁治国,克己复礼”,主张通过“礼治”、“德治”、“人治”来恢复旧的统治秩序。墨家提出“兼爱非攻”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别相恶,交相贼”,希望建立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道家提出 “无为而治”的主张,主张“绝圣弃智”,“清虚自守”的“无为而治”。反对礼义,否定忠孝,抨击法会,排斥兼爱,诅咒战争,向往“小国寡民”的社会。但这些理论主张都没有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连祸结,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
我们知道法家之所以被这样称之,毫无疑问是因为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我们应该看到,法家这种以法治国的思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是适应时代需求的。因而他们的主张登上历史舞台是不容置疑的。他们的主张不同于儒、墨、道,而是希望通过法治来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国家统一、国强民富,这种主张体现出了法家的现实主义情怀和寻求治国的济世思想。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韩非、李斯。笔者想就法家的两位重要人物的思想作下简要的介绍。其一是商鞅,其二是韩非。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张变法。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励军功,定秦律“燔诗书而明令”。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使秦“移风易俗,民以殷富,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至强”。创建了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使秦走上了日益强大的道路,也使法家的思想成为了主流的思想。
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法、术、势”必须紧密结合。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诞生提出了理论的依据。在韩非看来,法是君主为巩固统治地位的权柄,必须牢牢掌握。法必然有“赏”“罚”两方面的内容,万不可厚此薄彼。“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术”便是君主控制群臣,施展阴谋的统治权术。所谓“势”,韩非子认为是君主手中的权势,是统治人民,控制群臣有力的工具。法和术都必须是以势为前提。“法”“术”“势”结合运用,不可偏废。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是对当时社会现状深刻的认识和思考,是君主对群臣和人民实施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
二、法家思想的内容简介
(一)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商鞅说道“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子也论“好利恶害”的人性可发展为“自为心”。法家认为求利求名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是恶的,若要巩固政权,加强统一,就必须首先明确这点。因而对人民用暴力来统治和管理,可以得到极佳的效果。
(二) 强调必须“以法治国”
法家的思想核心就在于“法治”,以法来治国。主张以“法”代“礼”。用法律来维护封建新秩序。法家认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家提出制定法律必然要符合客观自然规律和环境的要求,要顺应时代,遵循事理之内部联系,并且要清晰易懂,只有这样百姓才会真正去理解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在提出“以法治国”的同时,法家提出法律必须明确公布,简便易知及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种态度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法家否认法律秘密主义,认为如果法律不能让公众明知,则该法律如同废纸,毫无价值。同时,法律必须树立权威,必须把法律提高到一个非常严肃的高度,执法必须严厉,执法必须公平,公正。
(三)重刑重罚,提出以刑去刑
法家的思想特别强调严刑峻法,与儒家的礼教产生了非常鲜明的对比。法家的以法治国,其实质就是要求用重罚来维护社会秩序,用严刑来巩固政权。法家认为重刑是禁奸、止奸的根本。刑罚如果太轻,就会失去效用。只有在百姓和群臣中,使用重刑,人们才不会以身试法。法家的重刑理论还要求重轻罪,认为刑法如果对轻罪加以了重刑,那么人民对轻罪都不敢去犯,就更不可能去犯更重的罪了,以致用刑罚来去除犯罪。
(四)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我们知道“刑不上大夫”曾经是春秋战国以前的一项普遍原则,后来广受法家之批评。商鞅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俗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不可赦”。根据这种主张,君主是例外,其余都是根据法律定罪处罚。“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君主,至多是“刑过不避大臣”。法家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体现了中华传统的平等观。但是可惜的是法家的这种思想是不包括君主在内的,法家主张绝对的君主统治并遵从君主。
三、法家思想对现今法治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对现今法治的正面影响
法家思想中的“以法治国”总体上说是相当正确的,应当充分借鉴。“以法治国”的概念最早是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一书中提出,“威不两惜,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我国当代在治理国家时,也应该以法治国,并且进一步来完善以法治国,以法治国不是喊口号,而是要真正付之于行动之中。
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法家就认识到法是规范与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公正的准则。人们必须依据此规则来行事,用此来衡量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对当今依法治国的理论的实施是产生积极影响的。其要求我们当今立法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制定出优良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无可厚非,现在的法治也是朝着这一方向不断地在努力的。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来完善法律体系,更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还出台不少司法解释来补充法律法规的不完整、不周全。
2.法家要求法律稳定并且统一
一部法律被制定出来,必须稳定,万不可朝令夕改。法律条文之间也不可自相矛盾。否则公众便会无所适从,并且法律必须统一。法家对此都有很深的认识。这对我们当今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求,要求法律的制定要慎重,要认真仔细,既然制定,就不可任意废除。
3.法家重视法的权威与普遍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同时,法家也非常注重法的普遍性,倡导法应公布,要清晰明了,务求家喻户晓,应严格贯彻执行,应当普适,不能被官员肆意运用。
4.法家把法的强制性提到了很高的高度
上文我们已经讲到了法家强调重刑,力求以刑去刑,我们认为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笔者认为,法若失去强制力,则就等同于道德约束,是一种内在的、内心的约束,是一种可以随意违反的约束,从一定层面来讲,是没有太多价值的。人们之所以遵守法令,一方面就是因为害怕惩罚。因此,法律的强制性在依法治国的当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法家思想对现今法治的负面影响
1.法律至上与君主至上的矛盾
我们当今依法治国格外强调法律至上。王利明先生指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讨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宪法法律至上要求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和个人。法家君主至上的思想和法律至上是不可调和的,两者在价值取向和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我们不得不承认,以法治国必须强调法律至上,历史上我们也有过类似的君主至上的基础上实行以法治国,但最终留给我们的只是历史教训。
2.法家并无权利平等的观念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法家思想中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是具有一定的平等色彩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平等只是指处罚的平等,而并没有涉及权利的层次。权利平等要求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平等,只有社会成员具有了相同的法律地位,才能实现实质平等。法家的思想所依赖的社会基础是不平等的,在这种基础上讲平等至多是处罚的平等,人民之间的法律地位终究是有很大差异的。而现今的依法治国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相同,从而决定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故公民也必须履行相当的法律义务。
3.法家的以刑去刑,重刑思想过于夸张
法家的重刑主义过于夸大暴力强制的作用,以高压的手段来管理社会控制民众,使其法律过分地依靠于暴力,背离了法的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缺乏对法的正当性的关注,与法律是对任意暴力的否定和合理安排人际交往的旨意相悖,从而也失去了法律自身存在的真正价值和法律得到民众认同和接受的伦理基础。这从根本上是对法律的败坏。法家的这种以刑去刑思想给当代法治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这种思想产生了两种弊端:一是使民众畏首畏尾,束缚民众的自由,不敢轻易地做事,害怕一不留神就会遭到重罚。二是不顺应现代社会的宽容要求,现代社会是给民众一定宽容的。举一简单的例子,刑法中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刑罚则是这种宽容最好的体现。现代法治要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试图重轻罪来减少犯罪,只能给民众带来越来越多的不满与怨恨,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犯罪违法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
4.法家的义务本来不同于现代法治要求的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利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是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法家强调的法治为了使“民莫敢为非”,是为了“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的,是一种服从统治的义务。而现代法治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从权利的基础出发的,要求法律首先必须赋予民众等同的权利。
四结语-完善我国以法治国
上述,简要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分析了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那么到底怎么样来完善现今的依法治国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一)完善立法制度,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一国法律的好坏,立法制度的强与弱起到一个非常大的作用。如果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出顺应时代潮流的法律,使一大批适应时情,国情,民情的优良法律,在社会上实施与遵守,那么依法治国可以说已经成功了一大半。(二)完善法律强制力。依法治国是需要暴力的,但这种暴力是一种正确的暴力,是一种与违法,犯罪适应的暴力,并不是一种蛮力。(三)进一步加强法律至上这种理念。现代法治要求以法治国必须从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出发,应该否认特权,否认超越法律的个人。(四)着重权利平等,体现权利本位,现代法治要求必须在法律中体现权利本位,赋予民众同等权利。民众只是一味地服从,并不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意。综述,笔者认为中国法治如果可以在上述几项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定可以成为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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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君书·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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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22 14: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